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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25-11-05 | 點閱數: 35

主旨: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建置「常態化制度化查核軍公教人員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中共相關身分證件」專區,及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一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4109日總處培字第114002224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二、人事總處前轉知陸委會函自11511日起,正式施行軍公教人員具結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等5項情形之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併附「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明定查核對象及不配合查核之效果,本府114822日府人力字第1140236808號函計達在案。

三、現人事總處再轉陸委會修正旨揭範圍表及「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並請各機關(構)學校自11511日起,依新版範圍表及具結書進行查核作業如下:

(查核對象:

1、職員(含政務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約用人員、駐衛警、技工、工友、駕駛。

2、公股民營事業、公設(股)財團法人、行政法人(職務為需報本府核派定之官派人員,且屬代表本府出任該職務之代表人【如董事長】及經理人納入)。

3、依勞務承攬契約、勞務採購契約、委辦計畫契約等各種以契約方式任用者,由各機關本權責自行認定,處理具機敏性業務者納入查核。

4、測量助理及清潔隊員,分別請地政局及環境保護局本權責辦理;教育人員,請教育局依教育部函文規定辦理。

(辦理方式:請協助當事人簽署具結書;另已配合於1143月專案查核者,除有本職職務異動外,無須重複辦理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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