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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184035 - 一般公告 | 2024-03-10 | 點閱數: 71

一、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服務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介聘。

  (一)基本條件:

    1.現任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下列各款情事者:

    (1)教師法第十六條不續聘之情事。

(2)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2.申請介聘至國立大學或國立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小學,應具有一般地區教師資格。

  (二)服務條件:

1.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原住民族教育法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

2.前項所稱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學期。

3.教師因非自願超額調校或裁併校之情事,致未能符合第一項規定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者,其於原校與現職學校之實際服務年資應予併計。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介聘至其他直轄市、縣(市),不受第一項實際服務滿六學期規定之限制:

(1)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期間,因重大傷病有醫療需要。

(2)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以上,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

二、教師得依實際需要擇一申請市內或市外介聘,兩者不得同時提出申請。

    三、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無故不到該校報到,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並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他縣(市),不得異議,請教師審慎評估後再提出申請。

    四、請於4月19日至4月29日上網填報個人資料(網址:http://tas.kh.edu.tw)並自行列印志願表。

    五、參加市外介聘教師 請於4月29日前,依序排列備齊以下資料(正本、A4尺寸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歸還)送人事室審查:(除年資採計至113年7月31日止外,其餘積分證件一律採計至113年4月29日止)

  (一)教師合格證書及聘書。

  (二)申請表(含志願表)乙份。

  (三)服務證件(年資、年終成績考核、獎懲研習、語言能力認證等證明文件)。

  (四)介聘原因證明文件(具多款介聘原因時,擇一採計)。

1.以第八點第一款第一至七目原因申請介聘者,應檢附最近一個月之足資證明申請介聘原因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2.以第八點第一款第一目原因介聘者,除檢具前三款證件外,須檢附下列配偶有關證件。

(1)配偶於軍公教機關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

(2)配偶於私人機構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及投保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3)配偶自營事業者,應附自營事業登記證明(註明公司行號所在地地址)及投保健保證明。

(4)配偶為自耕農者,應附有關機關開具農地所在地證明及投保農保證明。

3.以第八點第一款第八目原因申請介聘者,應檢附服務學校之服務證明。

  六、檢附「113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日程表」、「113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113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積分審查原則」、「113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申請表」、「113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申請表填表說明修正對照表」及「113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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