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113年3月6日臺教師(四)字第1132600518號函辦理。 |
二、 | 教育部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實施,於112年10月19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122604252A號令修正發布「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做為師資職前培育課程之依據,並據以發給各類教師證書,惟考量在職教師已領有教師證書與新制教師證書名稱有異,於介聘、教師甄選、教學時恐有專長授課科目之疑義,爰製作中等學校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提供參考。 |
三、 | 檢附更新版「中等學校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及修正說明一覽表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