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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組 - 教師研習 | 2026-06-03 | 點閱數: 26
一、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之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4條第3項及第8條第1項第3款第2目及教師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及教育部115年5月2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55401762號函辦理。
二、 為廣納各界人才,請踴躍推薦課審會之教師組織委員參考名單;課審會委員之任期、任務及會議運作方式,說明如下:
(一) 課審會委員任期4年,任滿得連任。
(二) 課審會之任務如下:
1、 課程綱要總綱、各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審議。
2、 學校課程修訂原則之審議。
3、 其他依法應由課審會決議事項。
(三) 為使課程綱要審議過程公開透明,課審會所召開之會議,將作成會議紀錄及委員發言摘要,併同委員姓名公開。
(四) 另課審會審議大會委員具非政府代表身分之委員候選人,將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之1第4項第1款規定,由行政院提名後,提交課審會委員審查會經過半數同意,再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五) 「教師組織」係依教師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三、 學校教師會推薦課審會委員參考名單前,請先徵詢受推薦者擔任課審會委員之意願,並確認其同意配合公開姓名及發言摘要。
四、 若有前揭推薦相關問題,請逕洽教育部梁小姐,(04)3706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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