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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有國中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109 年 8 月28日全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 依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訂頒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修訂本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 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大有國中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 本原則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 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 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 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理。手機係屬學生之財產一部分,惟當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或影響他人隱私及安全時,學校可以進行必要管理,管理時間以不超過當日為限。
- 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 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 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