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轉(再)任聘僱人員者當年度慰勞假計算方式,及轉(再)任公務人員(聘僱人員)者之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與未休假加班費核(結)算方式一案,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115年8月28日總處培字第115302826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 1份。
二、旨揭事項自116年1月1日起請依人事總處115年8月28日函說明三辦理,至生效日前之過渡期間(115年8月28日至115年12月31日),本府採行作法如下:
(一) 有關聘僱人員慰勞假計算:到職當年轉(再)任前後在職月數,比照公務人員一律計算至年終。
(二) 公務人員(聘僱人員)辭職且已知將於同年度轉(再)任者,國旅卡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核(結)算:於當事人離職時,當年度之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應全數辦理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