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桃園市政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 客語能力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八點、第九點,並自即日 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檢送「桃園市政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 客語能力作業要點」一份。
二、請秘書處協助刊登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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