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大有國民中學110學年度七年級戶外教育活動實施計劃
一、意義及目的:為增廣學生校外見聞,加強校外教學效果,倡導健康的休閒生活。
二、依據:本次活動遵照『學生校外教學要點』辦理。
三、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6月15日(星期三)。
四、參加對象:本校七年級學生
五、行程:集合→出發→綠世界(午餐-中式餐盒)→快樂賦歸
六、費用:每位同學新台幣玖佰陸拾元整。(含車資、過路費、司機服務費、保險、門票費、膳食費等)。
七、報名時間:請於4月18日(星期一)下午16:00回傳google表單。https://forms.gle/5R7mRZZ6c6voxb4h8
八、本活動屬於七年級戶外教育活動,希望全部同學都儘可能參加,但有下列情形者不適合長途旅行:
先天性疾病、心臟病、高度過敏、癲癇、氣喘…等。如不參加者請家長事先辦妥請假手續並妥善安
排學生在家生活事宜。
九、本活動依法投保旅行業責任保險,若於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回程後若仍有就診,請提供就診之醫
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及醫療收據正本以利進行保險理賠申請。(本保險為意外醫療實支實付型,故
副本無法理賠)
十、注意事項:
1.個人常患病者,視需要自備藥品。
2.參加人員凡未按時報到或中途離隊者,費用概不退還。
3.禁止攜帶危險物品及從事過度危險之活動。
4.隨時注意安全,身體若有不適,立刻告訴導師或隨隊師長、工作人員。
5.外出旅遊有一定之風險,家長應了解。如有意外事故,願依法解決。
6.未參加之同學,統一到學校集中上課。
十一、退費辦法:【依校方通知旅行社日期為準】
根據交通部觀光局105.12.12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修正發布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十二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於乙方提供收據後,繳交行政規費,並依列基準賠償: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