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教育部來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聘任辦法」第4條、第14條、第16條之1,業經教育部於中 華民國111年5月27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65153A號令 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65153D號函 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 (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正本:本市各公立高中職(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中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