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1學 年度(111年8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徵聘商借教師辦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性平教育與輔導工作一案, 延長公告日期至111年7月1日(星期五),惠請轉知所 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教師作業原則」、國教署111年6月2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80325號函及本局111年6月9日桃教高字第1110051704 號函辦理。
二、為持續推動旨揭業務,國教署擬於111學年度商借教師至該 署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 數12班以下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性別平等教 育與輔導工作推動等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貴校轉知及擇優推薦所屬教師,並請教師如有意願請於 111年7月1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 e-3129@mail.k12ea.gov.tw,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 宜。
四、檢附「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 「國教署學務校安組商借教師簡歷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