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業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第104條奉總統民國111年6月 22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61號令修正公布,請查照轉 知。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11年7 月8日公保字第1110009170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含附件)1份。
二、旨揭修正條文修正對照表、總統公布令,業置於保訓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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