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票將 屆,各機關(構)學校人員應落實嚴守行政中立之原則, 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11年8月22日部法二字第1115483981號書函辦 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按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各地方選舉委員會業於111年8月18日 發布旨揭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公告,同年月29日至9月2日受 理候選人登記申請,同年11月26日併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 辦理投票,請各機關(構)學校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及公 民投票辦理期間,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 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
三、查公務員服務法及中立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動用行 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 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且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 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 另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 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 象,爰請各機關(構)學校人員務必遵守上開規範。
四、為利各機關(構)學校對個案行為適法性之判斷,銓敘部 已將中立法相關釋示及問答集登載於該部全國資訊網(服 務園地/文件典藏/銓敘法規釋例彙編;服務園地/常見問題 /法規司),請多加運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