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補檢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 核發辦法」第二條附件一及第二條附件一修正對照表各1 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0月17日以臺教師(四)字第 1112604513A號函辦理。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業經教 育部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臺教師(四)字第1112604266A 號令修正發布在案(本局111年10月3日桃教小字第 1110094411號函諒達),教育部復於111年10月17日以臺教 師(四)字第1112604513A號函補檢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第二條附件一及第二條附件 一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