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重申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 下簡稱聘任辦法)業於111年5月27日修正發布,請貴校落 實相關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1年10月1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137591號函 及本局111年6月7日桃教中字第1110049667號函(諒達)辦 理。
二、本案經查111年5月27日修正發布之聘任辦法於第4條增訂代 課、代理教師考核之相關規定,第14條增訂準用「教師 法」之申訴程序項目,並於第16條之1增訂兼任、代課及代 理教師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全 民健康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金之規定,相關事項請依聘任 辦法落實辦理。
三、近日收到民眾反映,部分學校未依聘任辦法辦理代理教師 相關事宜。請貴校應落實辦理,以維護代理教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