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第6條、第12條、第13條修正條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第6條、第12條、第13條修正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以臺教師(一)字第1122600346A號令修正發布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13日臺教師(一)字第1122600346D號函 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 law.moe.gov.tw)下載。
三、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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