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2年5月3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55799號函暨112年5月1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61275號函辦理。 |
二、 | 本計畫係國教署配合行政院111年7月15日院臺文字第1110021377號函核定「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111-115年)」推動「提升教學人員專業素養」及「增加本土語文師資來源」之政策規劃,獎勵及補助事項摘要如下(詳細內容,請參閱獎勵及補助計畫): |
(一) | 以下所稱教師,為任職國民中小學學校編制內之正式教師,不含代理教師及代課教師。 |
(二) | 補助項目: |
1、 | 支持貴校鼓勵教師取得語言專長能力並教授本土語文課程,以每師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計算、每校最高2萬元。 |
2、 | 支持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公立國民小學各校以每師3萬元計算、最高補助18萬元;公立國民中學各校以每師4萬元計算、最高補助24萬元。貴校就該名符合資格教師以申請1次經費為限。 |
(三) | 執行期程: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
(四) | 申請方式: |
1、 | 申請期限:請於112年5月24日(星期三)前(免備文)寄(送)本局提出申請。 |
2、 | 申請時應檢附核章後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111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教師補助計畫請領清冊」及相關佐證資料(如教師證影本、語言證書影本、111學年度教師課表及111學年度二專班受訓函文等)。 |
3、 | 郵寄地點: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教育局國小教育科蔡紋惠老師收)。 |
4、 | 信封請備註: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教師補助計畫。 |
5、 | 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6、 | 敬請貴校先將學校請領清冊word檔E-mail至承辦人信箱:lisapretty@ms.tyc.edu.tw,以利彙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