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及保障公務員健康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業自112年1月1日施行,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規定:「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40小時,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日。各機關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以實際延長辦公時數,不以是否支領加班費為限),連同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請各處室協助配合,並適時關懷周遭同仁,避免超時工作。如有逾越,請簽會人事室報校長同意。另依本市府113年1月23日府人考字第1130018482號函略以,人事處配合查勤進行各校加班時數抽查,針對加班時數超過45小時以上人員,須配合進行工時分析並提出改善建議(如降低工時、工作流程簡化等)。
2.現行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1)加班應由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並依相關差勤申請程序填報加班事由、日期及時間等,送請主管審查及核定,另在一般情形下,因系統鎖定每月60小時上限後,於申請加班單時便會控管於60小時內,請勿大量申請未經事先指派之加班單。
(2)公務員(含兼行政教師)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
(3)若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4小時。
(4)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除了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14小時之限制外,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依前項規定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事前經主管機關同意,並以2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1個月。
3.請本校公務人員於今年8月底前至E等公務園參加人事行政總處指定之勤休新制宣導數位課程,相關資訊業已寄至公務同仁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