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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dayoubigfish - 一般公告 | 2024-06-22 | 點閱數: 1134

113學年度九年級戶外教育活動

一、意義及目的:為增廣學生校外見聞,加強校外教學效果,倡導健康的休閒生活。

二、依  據:本次活動遵照『學生校外教學要點』辦理。

三、日  期:113年09月22日至09月24(星期日、一、二)。

四、參加對象:本校九年級學生

五、行  程:

       第一天: 集合出發→高雄餐廳午餐→高雄駁二特區→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義大天悅飯店餐→義大廣場

  第二天: 晨喚→飯店早餐→高雄義大世界(午餐:中式餐盒)→餐廳晚餐→嘉義耐斯王子飯店→團康活

  第三天: 晨喚→飯店早餐→921地震教育園區→鹿港老街(午餐:特色小吃餐盒)→快樂賦歸

六、注意事項:

1.個人常患病者,視需要自備藥品。

2.參加人員凡未按時報到或中途離隊者,費用概不退還。

3.禁止攜帶危險物品及從事過度危險之活動。

4.隨時注意安全,身體若有不適,立刻告訴導師或隨隊師長、工作人員。

5.外出旅遊有一定之風險,家長應了解。如有意外事故,願依法解決。

6.未參加之同學,統一到學校集中上課。

七、退費辦法:【依校方通知旅行社日期為準】

根據交通部觀光局105.12.12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修正發布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十二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於乙方提供收據後,繳交行政規費,並依列基準賠償:

  •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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