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暨「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辧理。
貳、甄選職稱及名額:約僱人員(會計室佐理員職務代理人) 1名。
參、僱用期間及待遇:
一、僱用期間:自113年9月2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代理本校會計佐理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職務,(惟如代理原因消失應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另錄取人員於僱用期間如表現不佳時或不適任該項工作,經學校主動通知,亦應無條件解除僱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二、工作待遇:以約僱五等280薪點支薪,每月薪資37,800元(應自行負擔勞保、健保及勞工退休金等自付費用)。
肆、報名方式:
一、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13年8月16日(星期五)16時截止收件。
(一)檢具相關證件於截止時間前,寄(送)達本校(330023桃園市桃園區
大有路215號)人事室(信封請註明「應徵約僱人員」)。
(二)應檢附資料或證件不齊者,均視同資格不符亦不通知補件。
二、報名表件請至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dyjhs.tyc.edu.tw/)最新消息下載填寫(請使用A4白色紙張列印)。
三、聯絡電話:
報名作業:03-2613297轉710人事室
工作內容:03-2613297轉810會計室
伍、報名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第1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及「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者。男性須役畢或免服兵役。
三、品行端正、具主動服務熱忱、協調溝通能力、注重行政倫理。
四、具備WORD、EXCEL、e-mail等文書編輯操作處理能力。
五、歡迎具備有效期限內身障手冊人員報名。
陸、工作項目:
一、協助辦理會計業務。
二、協助彙編預算、決算、追加減預算。
三、收支憑證之編製。
四、會計憑證之審核及會計報表之編製。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柒、繳驗表件:
一、甄選報名表1份(請貼妥最近3個月內2吋脫帽半身照片1張)及簡歷自傳。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四、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無則免附)。
捌、甄選:
一、初審:報名資料將先行審查,應考人資格及經歷合於本校需求者,擇優通知複審,錄取與否均不退件。經本校另行以電話通知複審時間者,於接獲通知後,請依指定時間至本校人事室報到(當日複審順序由本校依報名先後編號依序進行),逾時者視同放棄,取消甄選資格。
二、複審:電腦測驗及面試
(一)電腦測驗(佔20%):一般文書處理及網路通訊能力。
(二)面試(佔80%):就儀表態度、溝通表達能力、專業知識、發展潛能等作綜合考評。
(三)按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正取1名、備取2名,應徵人員均未達本校需求者,本校得予從缺。
玖、錄取公告:
一、錄取名單依規定陳報桃園市政府核定後公告於本校網站首頁,正取人員應於榜示3日內攜帶相關證件至本校人事室報到,逾期以棄權論,由備取者遞補(備取期間自錄取公告日之翌日起算三個月)。
二、錄取人員應於報到後1個月內繳交最近1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或區域教學醫院健康檢查報告(含X光肺部透視合格證明)。
拾、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得隨時公告修正。
※附則:
一、繳交文件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取消甄選資格;如經錄取,取消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十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2款之情事。
(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第3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