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 |
以上中輟及復學相關事項,請轉知貴校輔導室及教務處,並請各校於處理中輟生案件時,加強各處室橫向聯繫,以免產生資訊不同步等狀況發生。
| 主旨: |
有關各校函報學生中輟及復學相關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
| 一、 |
依據本公所114年9月10日召開「桃園區114年第2次強迫入學委員會議」業務說明賡續辦理。 |
| 二、 |
學生中輟後,學校應即時進行家訪,評估學生中輟原因,轉介社政、警政、醫療等相關單位,同時通報戶籍地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並請附上學校家訪紀錄(詳如最新版合作模式及桃園市國民中小學預防中途輟學學生追蹤輔導處理 SOP流程) (學校若有將個案通報社政單位,請一併於公文註明開案服務單位及社工聯絡電話)。學校函報本公所後,如案生遲遲未復學,仍請校方本權責持續辦理家訪,俾利與案生建立關係,協助輔導其完成復學(尤其函報公所開立罰鍰前,務必進行家訪,深入了解案家狀況)。 |
| 三、 |
請學校於每次函報中輟時,皆附上案生中輟通報表,為確保案生資料正確性,請各校即時更新(如監護人電話、戶籍地址、通訊地址等),俾利據以執行各階段工作。 |
|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年6月21日桃教學字第1110055417號函及桃園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計畫,各校應於中輟學生實際到校即時進行復學通報,避免延遲復學程序,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
| (二) |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0年2月5日桃教學字第1100009566號函旨意,非行蹤不明之案生,若校方定期家訪並規劃相關課程及輔導等措施,如案生依程序完成請假或出境,請辦理復學。 |
| (三) |
另市府教育局針對中輟滿半年、即將滿半年或特殊個案加強列管,爰請各校務必配合即時進行復學通報(請於學生實際到校即時通報復學,如後續又中輟,再次通報中輟即可)。 |
| 五、 |
本區許多學校皆用心輔導案生,採用適性化輔導策略、與案家建立緊密關係或至案家帶案生到校等等,協助其完成復學,倘貴校在輔導案生遇瓶頸及困難,可多與其他學校交流互動。 |
| 六、 |
以上中輟及復學相關事項,請轉知貴校輔導室及教務處,並請各校於處理中輟生案件時,加強各處室橫向聯繫,以免產生資訊不同步等狀況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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