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56
  • slider image 67
  • slider image 50
  • slider image 51
  • slider image 55
  • slider image 53
  • slider image 63
  • slider image 52
  • slider image 54
  • slider image 61
  • slider image 62
  • slider image 64
  • slider image 65
  • slider image 66
:::
注意 訓育組 - 一般公告 | 2025-11-26 | 點閱數: 168

桃園市立大有國民中學114學年度七年級戶外教育活動參加意願調查

一、意義及目的:為增廣學生校外見聞,加強校外教學效果,倡導健康的休閒生活。

二、依  據:本次活動遵照『學生校外教學要點』辦理。

三、日  期:115年1月2日(星期五)。

四、參加對象:本校七年級學生。

五、行  程:集合→出發→台北科學教育館→午餐(西式餐點)→台北兒童新樂園→快樂賦歸

六、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2月7日(星期日)。

七、報名方式:請逕至 https://forms.gle/CdPECiLKFCZwEC9Q7 完成表單。

六、本活動屬於七年級校外教學參觀活動,希望全部同學都參加,但有下列情形者不適合長途旅行: 先天性疾病、心臟病、高度過敏、癲癇、氣喘…等。 

七、本活動依法投保旅行業責任保險,若於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回程後若仍有就診,請提供就診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及醫療收據正本以利進行保險理賠申請。(本保險為意外醫療實支實付型,故副本無法理賠)

八、注意事項:

1.個人常患病者,視需要自備藥品。

2.參加人員凡未按時報到或中途離隊者,費用概不退還。

3.禁止攜帶危險物品及從事過度危險之活動。

4.隨時注意安全,身體若有不適,立刻告訴導師或隨隊師長、工作人員。

5.外出旅遊有一定之風險,家長應了解。如有意外事故,願依法解決。

6.未參加之同學,統一到學校集中上課。

九、退費辦法:【依校方通知旅行社日期為準】

根據交通部觀光局105.12.12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修正發布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十二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於乙方提供收據後,繳交行政規費,並依列基準賠償:

  •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公告搜尋

:::

各處室規章與辧法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