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大有國民中學114學年度九年級戶外教育活動
一、意義及目的:為增廣學生校外見聞,加強校外教學效果,倡導健康的休閒生活。
二、依 據:本次活動遵照『學生校外教學要點』辦理。
三、日 期:114年12月24日至12月26日(星期三、四、五)。
四、參加對象:本校九年級學生。
五、行 程:請參閱附件手冊及行程表
第一天:集合出發→高雄餐廳午餐→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義大天悅飯店Check in→飯店晚餐
→義大廣場+123夜市→就寢晚點名
第二天:晨喚→飯店早餐→高雄義大世界(午餐:中式餐盒)→劍湖山渡假大飯店Check in→飯店晚餐
→欣賞特技表演秀→就寢晚點名
第三天:晨喚→飯店早餐→921地震教育園區→鹿港老街(午餐:西式餐點)→快樂賦歸
六、本活動屬於九年級校外教學參觀活動,希望全部同學都參加,但有下列情形者不適合長途旅行:
先天性疾病、心臟病、高度過敏、癲癇、氣喘…等。
七、本活動依法投保旅行業責任保險,若於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回程後若仍有就診,請提供就診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及醫療收據正本以利進行保險理賠申請。(本保險為意外醫療實支實付型,故副本無法理賠)
八、注意事項:
1.個人常患病者,視需要自備藥品。
2.參加人員凡未按時報到或中途離隊者,費用概不退還。
3.禁止攜帶危險物品及從事過度危險之活動。
4.隨時注意安全,身體若有不適,立刻告訴導師或隨隊師長、工作人員。
5.外出旅遊有一定之風險,家長應了解。如有意外事故,願依法解決。
6.未參加之同學,統一到學校集中上課。
九、退費辦法:【依校方通知旅行社日期為準】
根據交通部觀光局105.12.12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修正發布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十二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於乙方提供收據後,繳交行政規費,並依列基準賠償: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電子檔手冊請下載附件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