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科教館114年12月30日科實字第11402006450號函辦理。 |
| 二、 | 各校如有推薦人選,請於115年1月19日(星期一)前函復本局,並請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供本局審核推薦。 |
| 三、 | 前項評審推薦條件如次: |
| (一) | 任教於中小學校之合格專任教師,且曾指導學生進入全國科學展覽會累計3屆以上者。 |
| (二) | 當屆已任地方科學展覽會之評審人員,不得重複擔任全國科學展覽會同組同科之評審委員。 |
| (三) | 當屆曾指導學生參與地方科學展覽會之教師,不得擔任全國科學展覽會之評審委員。 |
| (四) | 當屆有同校作品參加全國科學展覽會之教師,不得擔任全國科學展覽會該作品同組同科之評審委員。 |
| 四、 | 考量利益衝突迴避原則確保評審之公平性,推薦名單之教師如獲聘任擔任本屆評審委員後,個人有提供諮詢之參展作品進入全國科展時,即便未掛名指導教師,應主動向科教館提出迴避;如同校作品有進入全國科展後,亦應主動向科教館說明,以酌調整評審組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