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桃園市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辦理。 |
| 二、 | 旨揭表揚含交通導護志工及教育志工等2類,相關服務時數之計算請依上開獎勵辦法辦理,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5年1月20日止。 |
| 三、 | 本案申請資料請於115年2月13日(星期五)前以書面寄(送)至本市桃園國小學務處沈主任收(地址:330035桃園市桃園區民權路67號),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 四、 | 旨揭表揚大會訂於115年7月2日(星期四)12時30分至16時30分假桃園高中辦理。 |
| 五、 | 本案如有未盡事宜,請逕洽桃園國小學務處沈主任,電話:03-3322268分機310。 |
| 六、 | 檢附提送申請資料注意事項、應檢附文件說明及相關附件電子檔,亦可逕至本局/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https://www.tyc.edu.tw/News.aspx?n=5185&sms=10547&_CSN=0)。 |